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242号
申请人:董平波,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杨荆松,男,1966年2月24日,汉族,住。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申请人董平波、杨荆松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董平波、杨荆松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6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董平波于2016年7月6日前赔偿杨荆松车辆维修费1000元整;
二、双方言明无其他争议,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加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余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