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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特242号

董平波与杨荆松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特242号

申请人:董平波,男,1962年8月20日生,汉族,住。

申请人:杨荆松,男,1966年2月24日,汉族,住。本院于2016年7月6日受理申请人董平波、杨荆松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董平波、杨荆松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7月6日经合肥市蜀山区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董平波于2016年7月6日前赔偿杨荆松车辆维修费1000元整;

二、双方言明无其他争议,此事就此了结,互不追究。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愿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加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余慧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