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103民初1780号

白某某与宋某某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纠纷
当事人
白某某,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780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25日生。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审判员  朱开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