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780号原告白某某,女,汉族,1986年2月25日生。被告宋某某,男,汉族,1982年10月26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某某诉被告宋某某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某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白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白某某承担。
审判员 朱开元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林 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