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6民初2546号原告鲁某某,女,198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4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鲁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鲁某某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鲁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鲁某某撤回对被告李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鲁某某负担(原告已交纳)。���判员王海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