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705执166-2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化区宣府大街9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号:06167971-5.
法定代表人:王万礼,该商业银行董事长。被执行人闫某。被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李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某、任某、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张家口宣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20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2014)宣区商初字第26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马洪霞
代理
审判员 段欣华
代理
审判员 张东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小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