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行终473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薛煦君。薛煦君诉丹阳市人民政府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6)苏11行初1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本案现已审查终结。2016年1月28日,薛煦君以丹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丹阳市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丹阳市委宣传部2012年9月13日,在人民网“政在回应”栏目中称“丹阳海会寺的异地重建,是根据各界人士的共同呼吁促成的,经过了各级主管部门的审批,是丹阳市委、丹阳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工程之一”。薛煦君认为该回应是在引导丹阳市全体市民信仰佛教,该行为侵害了薛煦君的合法权益,同时该回应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的相关通知。故请求依法判决丹阳市政府新建海会寺工程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承担诉讼费用。原审法院查明,薛煦君于2015年5月,就丹阳市政府以公共利益需要、旧城改建为由,对丹阳市万善公园片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新建寺庙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丹阳市政府以旧城改造征收民房新建寺庙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审法院已依法裁定对薛煦君的起诉不予立案。原审法院认为,薛煦君诉称丹阳市委宣传部的回应是在引导丹阳市全体市民信仰佛教,侵害了薛煦君的合法权益,明显没有事实根据,且之前已有相同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对薛煦君的起诉不予立案。薛煦君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丹阳市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央统战部、国务院宗教局关于制止乱建庙宇和露天佛像的意见》及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原审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枉法裁定,请求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本院经审查查明,2015年5月11日,薛煦君以丹阳市政府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丹阳市政府以旧城改造征收民房、新建寺庙的行政行为违法。原审法院依法作出(2015)镇行诉初字第27号行政裁定,裁定对薛煦君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薛煦君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薛煦君针对丹阳市政府新建寺庙的行为违法曾于2015年5月11日向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本案中,薛煦君虽然在诉状中主张丹阳市委宣传部引导丹阳市全体市民信仰佛教侵害了薛煦君的合法权益,但其诉讼请求仍是要求确认丹阳市政府新建海会寺工程的行政行为违法,与前次诉讼的请求相同,又以相同事由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依法应当裁定不予立案。故原审法院对薛煦君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应予维持。薛煦君的上诉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淳
代理
审判员 许祖福
代理
审判员 张锴冬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云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