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高玉,女,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祖平,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海强,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芬,女,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上诉人赵高玉、张祖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5)康民二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高玉、张祖平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高玉、张祖平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高玉、张祖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赵高玉、张祖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晓湧
代理
审判员 朱志梅
代理
审判员 肖利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