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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民终1759号

赵高玉、张祖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10-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高玉,张祖平,赵春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7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高玉,女,1975年10月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祖平,男,1973年10月13日生,汉族,住址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海强,江西红土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春芬,女,1972年2月28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

上诉人赵高玉、张祖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2015)康民二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高玉、张祖平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高玉、张祖平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高玉、张祖平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赵高玉、张祖平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刘晓湧

代理

审判员  朱志梅

代理

审判员  肖利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郭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