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3232号
原告:曾纪卫,农民。
被告:朱丹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纪卫与被告朱丹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纪卫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纪卫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纪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曾纪卫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瞿沙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陈闪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