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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民初3232号

曾纪卫与朱丹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纪卫,朱丹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5民初3232号

原告:曾纪卫,农民。

被告:朱丹琦。本院在审理原告曾纪卫与被告朱丹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曾纪卫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曾纪卫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纪卫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曾纪卫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瞿沙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 记员  陈闪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