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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执17号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与柏明辉、罗存英、马永良、马瑞溪、马瑞力、李霞、马旭斌、马思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3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柏明辉,罗存英,马永良,马瑞溪,马瑞力,李霞,马旭斌,马思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执1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文化路**号。负责人张毅,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熙,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钱靖松,云南滇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柏明辉,男,1972年7月18日生,住玉溪市峨山县双江镇嶍峨路***号。被执行人罗存英,女,1979年9月4日生,住玉溪市峨山县双江镇嶍峨路***号。被执行人马永良,男,1967年11月8日生,住玉溪市峨山县双江镇锦绣园小区**幢。被执行人马瑞溪,女,1967年11月20日生,住玉溪市峨山县双江镇锦绣园小区**幢。被执行人马瑞力,男,1966年11月5日生,住玉溪市峨山县双江镇练江南路**号。被执行人李霞,女,1965年12月27日生,住玉溪市红塔区七星街*号*幢*单元***室。被执行人马旭斌,男,1978年12月20日生,住玉溪市峨山县双江镇大白邑村**号。被执行人马思敏,女,1985年1月18日生,住玉溪市峨山县双江镇文明村委会文明村**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与被执行人柏明辉、罗存英、马永良、马瑞溪、马瑞力、李霞、马旭斌、马思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2015)玉中民二初字第4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一、由被告柏明辉、罗存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连带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按年利率9%计付2014年4月16日起算至2014年5月9日止的合同期限内利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13.5%计付自2014年5月10日起算至2015年3月6日止,2015年3月6日之后的逾期利息按合同约定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有权以柏明辉缴付的40万元联保体保证金优先受偿;

三、上述第一项债务,被告马永良、马瑞溪、马瑞力、李霞、马旭斌、马思敏在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行使上述第二项确定的优先受偿后不能受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由被告柏明辉、罗存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律师代理费39500元,被告马永良、马瑞溪、马瑞力、李霞、马旭斌、马思敏对该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马永良、马瑞溪、马瑞力、李霞、马旭斌、马思敏承担上述第三、四项确定的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柏明辉、罗存英追偿。案件受理费24918元,由被告马柏明辉、罗存英、马永良、马瑞溪、马瑞力、李霞、马旭斌、马思敏负担。判决书效后,因被执行人柏明辉、罗存英、马永良、马瑞溪、马瑞力、李霞、马旭斌、马思敏未主动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等财产情况,并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车辆进行了查封。本院依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申请将被执行人柏明辉、罗存英、马永良、马瑞溪、马瑞力、李霞、马旭斌、马思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查明,查封的房屋已抵押其他债权人,车辆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支行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追偿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云04执1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当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原执行法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由原执行法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范建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雯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