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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临兰执字第4388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陈金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陈金星,陈金波,孟令臣,陈金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兰执字第4388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负责人孟冬,行长。被执行人陈金星,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金波,男,汉族。被执行人孟令臣,男,汉族。被执行人陈金东,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被执行人陈金星、陈金波、孟令臣、陈金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兰山公证处作出的(2008)临兰山证执字第1283号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陈金东在证券公司的资产30万元。其中对资金账户予以限额冻结,资金账户余额不足的,冻结效力及于其证券账户,但被执行人可以卖出证券。

二、冻结期限三年,冻结期间禁止质押、禁止转托管、禁止证银转账、禁止撤销指定。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冻结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马红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