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82民初598号原告卢金柱,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三河市。被告贾晓川,男,42周岁,汉族,现住玉田县。被告天津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蓟县穿芳峪镇九龙商务中心。
原告卢金柱与被告贾晓川、天津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日立案受理。经审查二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河北省三河市;根据原告与被告天津卓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材料供货协议及原告提供的入库单、见证取样试验委托单、证明材料等证据,合同履行地为河北省香河县。因此,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管辖。
审判长 王兰英
审判员 王双领
审判员 石少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殷瑞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