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726号原告都民会,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侯秋荣,女,45岁,汉族,住林州市。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都民会对被告侯秋荣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都民会对被告侯秋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光华
审判员 王德周
审判员 程晓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