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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581民初1726号

都民会与侯秋荣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都民会,侯秋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581民初1726号原告都民会,男,1969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辉县。被告侯秋荣,女,45岁,汉族,住林州市。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信息,被告不明确。应当驳回原告都民会对被告侯秋荣的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都民会对被告侯秋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不予缴纳。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李光华

审判员  王德周

审判员  程晓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李 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