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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11民初1379号

宋杉杉与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开源路支行、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人寿保险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宋杉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开源路支行,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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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11民初1379号原告宋杉杉,女,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委托代理人赵碧波,河南天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开源路支行。住所地��平顶山市开源路与姚电大道交叉口(建工景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0587657352。代表人叶青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马书斌,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柳兵,女,198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本市新华区。被告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88号2号楼2单元8层807号。代表人杜超民,总经理。

原告宋杉杉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开源路支行、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人寿保险合同一案后,被告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及原、被告签订的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龙行乐享百万身价两全保险》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的约定,本案应移送被告住所地郑州市高新区法院审理。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为郑州市××东新区,且本案是人寿保险合同纠纷,原告宋杉杉与之建立保险合同关系的是被告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而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开源路支行。且根据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龙行乐百万身价两全保险合同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约定: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被告住所地人���法院起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故被告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有管辖权的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建信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焦俊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赵许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