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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1民初3715号

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朱某,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715号

原告:朱某,居民。

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佳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常丽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