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715号
原告:朱某,居民。
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佳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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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与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1民初3715号
原告:朱某,居民。
被告:周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潘佳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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