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敦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3民初1465号
原告:敦化市海生家电维修部。经营者:付万才,男,1971年8月13出生,汉族,住敦化市胜利街南环路。
被告:王悦见,其他自然状况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敦化市海生家电维修部诉被告王悦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敦化市海生家电维修部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敦化市海生家电维修部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敦化市海生家电维修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任俊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存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