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2民初468号原告田吉,农民。被告保定智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保定市竞秀区富昌乡大祝泽村西。法定代表人候岩,该公司经理。
原告田吉与被告保定智通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诉称,2014年至2015年被告委托原告在长城汽车公司改装架子,按照被告提供的图纸做机加工,当时被告承诺半月内付清1180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导致原告无法给工人结工资,无法过年,现在连电话也打不通了,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加工费118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起诉时所提供的被告住址不准确,人民法院无法送达,原告未能补充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吉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宝哲二〇一六年��月六日
书记员 赵 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