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639号
原告:徐鲁杰,学生。
法定代理人:姜同波。
委托代理人:曲恩阳、于雪,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
法定代理人:姜永成。
法定代理人:宋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鲁杰诉被告姜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牟传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萌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