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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民初1639号

徐鲁杰与姜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徐鲁杰,姜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12民初1639号

原告:徐鲁杰,学生。

法定代理人:姜同波。

委托代理人:曲恩阳、于雪,山东绍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姜某。

法定代理人:姜永成。

法定代理人:宋翠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鲁杰诉被告姜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鲁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交纳。

代理

审判员  牟传柱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吕萌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