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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28执451号

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叶平安非诉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定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定南县生态路2号无王子林,叶平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451号申请执行人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叶平安,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住定南县。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执行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叶平安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计生征决(2016)第12531号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被执行人叶平安应支付申请人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款28602.0元,承担执行费329.03元。现因被执行人叶平安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郭贤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赖宝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