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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执1439号

王军波与瞿鹏、马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5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军波,瞿鹏,马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波。被执行人瞿鹏。被执行人马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波与被执行人瞿鹏、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芝毓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鸿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先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