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1439号申请执行人王军波。被执行人瞿鹏。被执行人马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军波与被执行人瞿鹏、马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芝毓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顾 鸿
审判员 张春梅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先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