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5号。负责人毛晓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昌峰,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崔学军,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庆海,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商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庆海位于兰山区解放路118号1号楼××的房产(房产证号:61××14),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