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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字第1106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与姜昌峰、崔学军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姜昌峰,崔学军,王庆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解放路215号。负责人毛晓辉,董事长。被执行人姜昌峰,男,1968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崔学军,男,1968年8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王庆海,男,1968年1月16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商初字第197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王庆海位于兰山区解放路118号1号楼××的房产(房产证号:61××14),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刘 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德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