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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82财保31号

许召超与杜红剑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沙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许召超,杜红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82财保31号申请人许召超,男,1987年2月7日生,汉族,住沙河市。被申请人杜红剑,男,1988年9月5日生,汉族,住沙河市。申请人许召超与被申请人杜红剑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许召超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杜红剑所有的长安面包车一辆,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许召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杜红剑所有的长安面包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秦进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瑞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