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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刑更4423号

安某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刑更4423号罪犯安某,男,1990年2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织金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5)晋刑初字第14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安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于2016年7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安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安某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安某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安某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安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4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7月2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琼

审判员 赵一鸣

审判员 薛 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周 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