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548号之一原告高争光。被告王跃进。被告李福荣。本院在审理原告高争光与被告王跃进、李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争光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福荣(身份证号:612729195712223026)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账号为6217997900001945385的银行卡予以冻结。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高争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福荣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佳县支行账号为6217997900001945385的银行卡。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建华
审 判 员 高仲荣
人民陪审员 刘旺才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