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021号原告王云超。被告马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超与被告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超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云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王云超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云超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万媛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贾 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