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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3021号

王云超与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0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云超,马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021号原告王云超。被告马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云超与被告马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云超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云超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云超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王云超已预交,减半收取,由原告王云超承担。

代理

审判员  万媛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贾 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