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11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支行。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负责人:王海昌,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浙江强裕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强。
被执行人:绍兴凯伦特针纺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
法定代表人:朱立峰。
被执行人:王建强。
被执行人:徐雅琴。
被执行人:王丛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绍商初字第41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诸暨市正昊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徐雅琴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白鹭金滩小区听涛园21幢1室房地产、王丛裕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山水人家小区2幢2单元2301室房地产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分别为3983900元、2357400元[含固定装修,21幢1室房地产建筑面积323.41平方米,地下室面积52.7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59.24平方米;含固定装修,2幢2301室房地产建筑面积274.1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7.62平方米。详见诸正昊房评字SF(2015)第042-2号、第042-1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之后通过本院的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公开拍卖。2016年6月24日买受人金慧娟以6815900元最高价竞得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白鹭金滩小区听涛园21幢1室房地产;买受人陆俊宇以2647400元最高价竞得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山水人家小区2幢2单元2301室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被执行人徐雅琴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白鹭金滩小区听涛园21幢1室房地产[含固定装修,21幢1室房地产建筑面积323.41平方米,地下室面积52.7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359.24平方米。详见诸正昊房评字SF(2015)第042-2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金慧娟(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金慧娟起转移;
二、被执行人王丛裕名下的位于绍兴市越城区山水人家小区2幢2单元2301室房地产[含固定装修,2幢2301室房地产建筑面积274.11平方米,土地使用权面积67.62平方米。详见诸正昊房评字SF(2015)第042-1号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归买受人陆俊宇(公民身份号码:)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陆俊宇起转移;
三、买受人金慧娟、陆俊宇可持本裁定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戴张奎
审判员 章亚伟
审判员 周 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朱琳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