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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403执字953号之一

珠海市腾峰物业有限公司与魏源武、陈苗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18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珠海市腾峰物业有限公司,魏源武,陈苗青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403执字9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珠海市腾峰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斗门区。法定代表人周海波,总经理。被执行人魏源武,男,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018。被执行人陈苗青,女,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濠江区,公民身份号码:×××0029。本院在执行珠海市腾峰物业有限公司与魏源武、陈苗青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魏源武在银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魏源武(公民身份号码:××)在银行的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郭烈毅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文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