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346号
原告:申金营,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王丽,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金营诉被告王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金营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金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丽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金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申金营负担。
审判员 徐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唐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