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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02民初2346号

原告申金营诉被告王丽农村建房施工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申金营,王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02民初2346号

原告:申金营,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王丽,女,1966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申金营诉被告王丽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金营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金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丽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金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3元,由原告申金营负担。

审判员  徐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唐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