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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8民初292号

罗文兵与息县路口乡前赵楼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07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文兵,息县路口乡前赵楼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民初292号原告罗文兵(曾用名罗文斌),男,196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委托代理人赵超,男,系河南金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息县路口乡前赵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明武,男,系该村村委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文兵诉被告息县路口乡前赵楼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文兵于2017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文兵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800元,由原告罗文兵承担。

审 判 长  许 力

代理

审判员  熊懿辉

人民陪审员  吴光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梁 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