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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4执恢133号之一

童丁尧与楼朝阳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童丁尧,楼朝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4执恢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童丁尧。

委托代理人:毛丹东,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楼朝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04执恢133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在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拍卖被执行人楼朝阳名下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甬港北路92弄5号A幢12D室房地产(包括室内装修)。2016年6月29日10时06分30秒,买受人温继锋(公民身份号码)以10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并已付清全部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位于宁波市江东区甬港北路92弄5号A幢12D室房地产(包括室内装修)[房屋产权证号:20**,土地使用权证号:甬国用(2000)第2409240号]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温继锋所有。[上述房产的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温继锋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温继锋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时发生的费用由买受人温继锋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春光

审 判 员 陈 莹执 行 员 马太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

书记员 袁金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