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823民初1713号原告乔瑞宏,女,1969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巴彦淖尔市临河区。委托代理人乔瑞千,内蒙古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晓燕,女,197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张俊生,男,1970年7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被告胡晓燕丈夫。被告胡晓风,女,1970年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被告王跃云,男,1969年3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2016年5月11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乔瑞宏诉被告胡晓燕、张俊生、胡晓风、王跃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由
审判员其和来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乔瑞宏的委托代理人乔瑞千、被告胡晓燕、胡晓风、王跃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俊生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乔瑞宏诉称,2009年6月20日,被告胡晓燕、胡晓风、张俊生向我借款20000元,并给我出具了借据1份,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未约定还款期限;2010年9月25日、2011年1月9日,被告胡晓燕、胡晓风二人分两次又向原告借款共计160000元,两份借据均约定月利率为2%,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经我多次催要,被告给付了部分利息,本金未给付。本案借款是被告胡晓燕、张俊生,被告胡晓风、王跃云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应共同偿还借款。现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四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224800元(计算至2016年5月10日),同时要求四被告从2016年5月11日起按月利率20‰继续计算利息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并要求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保全费用。
被告胡晓燕辩称,借款是事实,借款是我们双方自愿的前提下借的钱,钱是我妹妹用了,我只是作为担保人,不是借款人。
被告胡晓风辩称,借款是事实,钱是我用了,我姐姐是作为担保人的,借款是在王跃云不知情的情况下借的,钱也没有用在我们共同生活开支,所以和王跃云没有关系。
被告王跃云辩称,我不认识原告,借款我不知情,原告在借款期间也没有向我索要过借款,我与胡晓风已经离婚,小孩由我抚养,我没有能力偿还这笔借款,我也不同意承担偿还这笔借款,胡晓风现在生活比较困难,希望原告在利息方面有所减免。原告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借据复印件1份,要证实2009年6月20日被告胡晓燕、张俊生、胡晓风共同向原告乔瑞宏借款20000元,约定月利率25‰的事实。2、借据复印件2份,要证实2010年9月25日,2011年1月9日被告胡晓风、胡晓燕共同向原告乔瑞宏借款共计160000元,约定月利率均为20‰的事实。3、张俊生、胡晓燕结婚登记信息表,证明二被告是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4、离婚登记信息表1份,证实被告王跃云、胡晓风于2014年12月29日离婚,上述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二被告应承担共同偿还借款的义务。原告提交的证据经被告胡晓燕质证,对4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对1、2号证据的举证目的不认可,因为我是担保人,不是借款人。被告胡晓风质证,对4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举证目的不认可,本案三笔借款都是我一个人向原告所借,和另三被告没有关系。被告王跃云质证,对1、2号证据不认可,借据我没有见过,对这三笔借款不知情,而且钱也没有用到我们家庭共同开支上,对3、4号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借款没有用在我们家庭生活开支上,我不负责共同偿还借款。被告王跃云为了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的复印件各1份,证实王跃云与胡晓风于2014年12月29日登记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由负债方各自承担的事实。被告胡晓燕、胡晓风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被告王跃云提交的证据经原告质证,对两份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举证意图不认可,从离婚协议当中可以看出,所有的财产都归男方所有,所有的债务都归女方负担,是明显的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所以该约定是违反法律的,对债权人没有约束力,不得对抗债权人。本院审核原告提交的证据认为,1、2号证据是被告胡晓燕、胡晓风、张俊生分别给原告出具的,能证明原告乔瑞宏要证实的事实。3、4号证据能证实被告的婚姻情况,本院予以采信。被告王跃云提交的证据经本院审核认为,离婚证书能证实被告胡晓风与王跃云已登记离婚,本院予以采信。离婚协议书中财产、债务分割的内容只对被告胡晓风与王跃云具有法律效力,对原告乔瑞宏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经审理查明,2009年6月20日,被告胡晓燕、胡晓风、张俊生向原告乔瑞宏借款2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1份,双方约定月利率为25‰,未约定还款期限;2010年9月25日、2011年1月9日,被告胡晓燕、胡晓风二人分别向原告借款100000元、60000元,共计160000元,两份借据均约定月利率为20‰,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给付原告利息款共计59100元,其中借款2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5‰给付了30个月15000元,给付至2011年12月20日。剩余利息款44100元是另两笔借款160000元的利息按月利率20‰给付的,借款本金180000元及部分利息未给付。另查明,被告胡晓燕与被告张俊生系夫妻关系;被告胡晓风与被告王跃云于1991年3月10日在乌拉特前旗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4年12月29日在乌拉特前旗民政局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被告胡晓燕、张俊生、胡晓风向原告乔瑞宏借款,并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双方形成了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借款后,应依照合同约定和诚信原则,积极履行给付义务,但未全部履行,应承担法律责任。被告张俊生系被告胡晓燕的丈夫,被告王跃云系被告胡晓风的前夫,借款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依法应共同承担给付责任。对于原告要求四被告给付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0‰计算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告胡晓燕、胡晓风关于,被告胡晓燕是担保人,并非是借款人的辩解意见,根据原告提交的借据中被告胡晓燕在借款人栏内签名捺印,被告胡晓燕、胡晓风未能提交证据证实其为担保人的事实,故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胡晓风辩称,本案三笔借款是其个人借款,与另三被告没有关系的辩解意见,根据在案的证据能证实,被告胡晓燕、张俊生为本案的借款人,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王跃云辩称,借款并没有用在家庭生活开支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不负责偿还的辩解意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应为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对被告王跃云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于被告王跃云关于我们已经办理了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债务由各自负责偿还的辩解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胡晓燕、张俊生、胡晓风、王跃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返还原告乔瑞宏借款本金18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按月利率20‰(折合成年利率为24%)计算,其中本金100000元的利息从2010年9月25日起计算至2011年1月8日、本金16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1月9日起计算至2011年12月19日、本金180000元的利息从2011年12月20日起计算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核减被告已给付的利息441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2元,减半收取3686元,由被告胡晓燕、张俊生、胡晓风、王跃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其和来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雅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