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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2民初524号

原告李新华与被告杨东胜、邓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新华,杨东胜,邓美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2民初524号原告李新华,男。被告杨东胜,男。被告邓美丽,女,系被告杨东胜之妻。

原告李新华与被告杨东胜、邓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诉讼中,依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5日作出(2016)湘1022民初524号裁定,依法了查封被告邓美丽名下车牌号为湘LML9**的车辆。本案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华、被告邓美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东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新华请求判令:1、被告杨东胜、邓美丽返还原告借款本金55000元,并按月息2%的标准支付自2013年1月28日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的利息41800元,合计96800元;2、被告杨东胜、邓美丽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邓美丽答辩要点:被告杨东胜借款时其不在场,利息如何约定亦不清楚。借条虽已到期,但二被告一直在陆续偿还。被告杨东胜喜欢打牌,该借款有可能是赌债。二被告不愿承担案件诉讼费用。被告杨东胜未作答辩。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杨东胜系货车司机同行。2013年1月28日,被告杨东胜立据向原告借款55000元,约定借期四个月,借期内未约定利息,逾期则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计息。截至2016年5月14日,被告杨东胜共偿还原告20200元,之后被告杨东胜、邓美丽再无还款。另查明,2013年1月28日中国人民银行六个月内短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为1.87%。该借款发生在被告杨东胜、邓美丽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判决理由和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

原告提供的借条等证据足以证实其与被告杨东胜之间的借贷关系,被告杨东胜逾期后仍未清偿借款,属于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550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条中未约定借期内的利息,本院视为借期内的利息无需支付。原告要求被告杨东胜按月息2%标准支付逾期利息,高于借条中约定月息1.87%,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自2013年5月28日至2016年3月28日期间被告杨东胜应支付逾期利息34969元(55000元×1.87%×34个月)。根据先付息后还本的偿还顺序,被告杨东胜已偿还的20200元应先抵扣逾期利息,抵扣后被告杨东胜还应支付逾期利息14769元(34969元-20200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东胜支付逾期利息41800元,本院予以部分支持14769元。

被告杨东胜向原告借款时与被告邓美丽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邓美丽未向本院提供该借款属被告杨东胜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证据,故本院认定该借款属夫妻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邓美丽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东胜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杨东胜、邓美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李新华借款本金55000元,逾期利息14769元。逾期利息计至2016年3月28日,之后按借款本金55000元,月利率1.87%标准计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李新华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10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合计2130元,由原告李新华负担596元,被告杨东胜、邓美丽负担1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卢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谭宁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