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2执66-2号申请执行人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下东大街216号喜年广场。负责人郑海,系该单位行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卜兴伟,系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王大力,系该单位职员。被执行人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太和镇太和大道北段银华工业城。法定代表人赵珉。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白丝街56号(省棉麻大厦10楼)。法定代表人陈林。被执行人赵珉,男,生于1967年9月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张小兰,女,生于1967年7月8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四川省成都市蜀都公证处作出的(2015)川成蜀证执字第929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1月15日向被执行人四川省晶源电气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赵珉、张小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赵珉名下有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张小兰名下有汽车一辆,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有汽车六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赵珉名下汽车一辆。
二、查封被执行人张小兰名下汽车一辆。
三、查封被执行人四川省金穗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汽车六辆。
四、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五、查封期限为两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金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何 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