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财保105号
申请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某乙公司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张鲁京申请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张鲁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济宁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在仲裁过程中,申请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被申请人某乙公司曲阜金皇活塞股份有限公司张鲁京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济宁仲裁委员会已将上述材料提交本院。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某甲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
审判长 魏鲁平
审判员 熊 峰
审判员 宋 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 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