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02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兴文。委托代理人王丽娟,江苏材料有限公司风中心主任被执行人吴光平。委托代理人林雨农,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成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吴光平,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雨农,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十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李文祥,该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林雨农,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南京钰舵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李文斌,该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李文斌。王兴文与吴光平、南京成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钰舵机械有限公司、李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日作出的(2015)京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法律文书:被告吴光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王兴文借款本金9634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4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18.67‰支付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被告吴光平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原告王兴文支付的律师代理费30600元;被告南京成安混凝土有限公司、南京十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南京钰舵机械有限公司、李文斌对上述被告吴光平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案件受理费7038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2038元,由原告王兴文承担1038元,被告吴光平承担11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本院于2016年5月27日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光平位于南京市栖霞区长营村28号01幢901室的房产(查封期限3年)。当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成安混凝土有限公司所有的车辆36辆,牌号为: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苏A。(查封期限均为2年,未实际控制)。同年6月21日,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南京十月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220万元。除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外,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等财产。2016年6月,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执行查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同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本院依法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京民初字第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被执行人的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施纪怀
代理
审判员 夏 波
代理
审判员 丁晓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