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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467号

常玉香与于存刚、被告柳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7-09-20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常玉香,于存刚,柳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467号原告常玉香,女,1972年3月3日生,汉族,白山市浑江区达飞轮胎大全经销店业主。委托代理人王继星,白山市浑江区红旗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王文革,男,1972年1月1日生,汉族,个体业户.被告于存刚,男,1974年2月5日生,汉族,白山市国家税务局工作人员.被告柳林,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白山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干警。

原告常玉香诉被告于存刚、被告柳林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达成了和解协议,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玉香撤回对被告于存刚、被告柳林的起诉。诉讼费1634.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817.00元。

代理

审判员 王 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王姝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