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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朝民初字第66317号

北京好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孙丽娜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北京好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孙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朝民初字第66317号原告北京好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67号9号楼1单元705号。法定代表人折龙龙,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虹,北京市京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冬梅,女,1974年2月22日出生,北京好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人力资源总监,住北京市朝阳区。被告孙丽娜,女,1988年12月23日出生。

原告北京好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看文化公司)与被告孙丽娜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好看文化公司之委托代理人马虹、李冬梅,孙丽娜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好看文化公司诉称:我公司与孙丽娜劳动争议一案,经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我公司认为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缺乏法律依据。基于上述理由,请求法院判令:1、我公司无需支付孙丽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570.8元;2、我公司无需支付孙丽娜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工资7758.62元;3、我公司无需支付孙丽娜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541.38元;4、我公司无需支付孙丽娜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29日休息日加班费44651.3元。孙丽娜辩称:不同意好看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同意仲裁裁决。

经审理查明:孙丽娜主张其于2013年4月16日入职好看文化公司,担任《顶尖会面》栏目编导,双方于2013年10月10日签订当日至《顶尖会面》项目停止或结束即终止的劳动合同;2014年11月24日其岗位调整为编委会策划,最后工作至2015年2月16日。好看文化公司主张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显示孙丽娜于2013年10月10日入职其公司,担任《顶尖会面》栏目编导,认可签订劳动合同之前孙丽娜就在其公司工作,但是具体的入职时间记不清楚了,因孙丽娜不能完成工作量,2014年11月24日其岗位调整为编委会策划,孙丽娜最后工作日为2015年1月29日。关于月工资标准及发放情况,孙丽娜主张其自2013年10月10日起月工资标准为底薪1500元加绩效,2014年11月24日起工资标准调整为底薪3000元加绩效,绩效是按照工作量计算的,一期节目的绩效为3000元-3500元,离职前月均工资5587.5元,每月15日支付上个月整月的工资,2014年10月之前工资以现金形式支付,2014年10月之后工资以银行打卡形式支付,工资支付至2014年12月31日,为证明其月工资标准,孙丽娜提交了如下证据:1、工资条,显示孙丽娜2014年1月应发合计6925元,2014年2月应发合计3950元,2014年3月应发合计4590元,2014年4月应发合计7325元,2014年5月应发合计5790元,2014年6月应发合计2745元,2014年7月应发合计9290元,2014年8月应发合计5210元,2014年9月应发合计6725元;2、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银行卡交易明细,显示孙丽娜2014年11月19日收到1737.49元、350元,2014年12月17日收到3427.49元、1155元,2015年1月22日收到3377.49元、1560元,孙丽娜称上述是2014年10月至12月工资,每月分两笔发放,数额少的一笔款项需用发票抵扣。好看文化公司认可工资条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的真实性,但称银行卡交易明细中每月发放的两笔款项中数额少的一笔是报销款,主张孙丽娜月工资标准为底薪1500元加绩效,认可孙丽娜所述工资支付周期及支付方式,认可工资支付至2014年12月31日。关于2015年1月工资,好看文化公司主张因孙丽娜2015年1月4日、1月23日未出勤,2015年1月应发工资数额为底薪1500元加绩效2180元共计3680元。孙丽娜主张其1月的底薪为3000元加上绩效工资应发共计为7000元,但不清楚绩效工资怎么计算的。关于休息日加班费,孙丽娜主张其职务是编导,实行弹性工作制,从入职起基本每月都存在1-2个休息日加班情形,但公司从未支付过加班费,也未为其安排调休。好看文化公司主张孙丽娜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孙丽娜的工作量是以完成节目为准,完成节目后就休息,其确实存在休息日录节目的情形,但均已安排调休。好看文化公司提交的《劳动合同书》载明:“甲方名称:好看文化公司,乙方姓名:孙丽娜……第七条:乙方所在的岗位实行下列工时制度B、不定时工时制(参照考勤制度)……”孙丽娜认可《劳动合同书》的真实性。关于年休假情况,孙丽娜主张其每年应享受5天年休假,好看文化公司从未安排其休年休假。好看文化公司主张已安排孙丽娜休满年休假,2014年9月13日至9月19日其公司组织员工集体泰国旅游,以集体旅游的方式安排员工休年休假。孙丽娜称旅游是公司的福利。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孙丽娜主张其于2015年2月16日收到好看文化公司的《员工辞退通知书》,公司以其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无故旷工为由于2015年1月30日解除劳动合同。就其主张,孙丽娜提供了如下证据:1、《员工辞退通知书》,载明:“孙丽娜女士:鉴于你自2015年1月27日至2015年1月30日未按规定出勤,无故旷工,严重影响办公室正常工作,经公司研究决定,根据公司劳动合同中第二十八条E条款相关规定(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自2015年1月30日起解除与您的劳动关系,请您于2015年1月30日前完成各项工作交接,离开本公司,劳动合同于同日终止”落款处显示有好看文化公司公章字样,落款日期为2015年1月30日;2、2015年1月考勤汇总表打印件,显示本月标准时长178.5小时,孙丽娜打卡时长186.7、补签时长7、棚录时长0、实际出勤时长193.7、岗位系数1,未显示好看文化公司公章字样。好看文化公司认可《员工辞退通知书》的真实性,不认可考勤汇总的真实性,称其公司实行弹性工作制,以完成录制节目为准,不需天天坐班,主张因孙丽娜存在多次旷工,违反公司考勤制度,属于严重违纪,其公司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就其主张,好看文化公司提供了如下证据:1、微信截屏打印件,内容为孙丽娜与好看文化公司节目部副总监李静、编委会负责人张黎就请假与催稿问题进行沟通;2、《考勤管理规定》复印件,载明:“……4.8.1年度内旷工累计3天(含)以上,视为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4.10.1.6凡是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一律按照旷工处理……”审理中,好看文化公司节目副总监李静出庭作证,称孙丽娜是其直系下属,从2014年6月开始工作量就不足,经常迟到、旷工,其认为孙丽娜的工作状态不合适在其组工作了,因为编导是有业绩考核的,于是考虑让孙丽娜换一个工作部门,所以调整了工作岗位。孙丽娜不认可微信截屏的真实性,称没有原始载体核对;不认可《考勤管理规定》的真实性,称没有收到过;不认可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因为公司有了新的项目,人员调配不过来,所以才调岗。孙丽娜就双方争议以好看文化公司为被申请人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0570.8元;2、支付2015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的工资9000元、2015年2月1日至2月16日期间的工资5000元;3、支付2014年4月16日至2015年2月16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2569元;4、支付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10月9日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工资差额9000元;5、支付2013年4月16日至2013年10月9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29933.3元;6、支付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休息日加班费44651.3元。2015年11月25日,朝阳仲裁委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9566号裁决书,裁决:

一、好看文化公司支付孙丽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30570.8元;

二、好看文化公司支付孙丽娜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月31日期间工资7758.62;

三、好看文化公司支付孙丽娜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1541.38元;

四、好看文化公司支付孙丽娜2013年5月1日至2015年1月29日休息日加班费44651.3元;

五、驳回孙丽娜的其他仲裁请求。好看文化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劳动合同书》、工资条、银行卡交易明细、《员工辞退通知书》、京朝劳人仲字[2015]第09566号裁决书等证据材料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的入职时间、工资标准、工资发放等情况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好看文化公司认可在劳动合同签订之前孙丽娜就在其公司工作,但未对孙丽娜的入职时间进行举证,故本院对孙丽娜有关其于2014年4月16日入职的主张予以采信。孙丽娜虽主张其最后工作至2015年2月16日,但对仲裁裁决未提出异议,根据《员工辞退通知书》显示好看文化公司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故本院对《员工辞退通知书》中显示的劳动关系终止日期予以采纳。孙丽娜主张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发放的350元、1155元及1560元是工资的组成部分,但亦认可该部分需凭票报销,好看文化公司亦主张该部分为报销款故,本院对孙丽娜关于该部分为工资的主张不予采信。经核算,孙丽娜离职前12个月均工资为5091.04元。关于劳动关系解除,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好看文化公司主张因孙丽娜存在多次旷工、违反考勤制度的情形,其公司依据《考勤管理规定》与孙丽娜解除劳动关系,但未提供该《考勤管理规定》已向孙丽娜公示送达的证据,孙丽娜亦不认可收到过该《考勤管理规定》,且好看文化公司主张孙丽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不需天天坐班,现好看文化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系违法解除。故本院对于好看文化公司要求不支付孙丽娜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不予以支持。好看文化公司应当支付孙丽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364.16元(5091.04元×2个月×2倍)。关于2015年1月工资,孙丽娜虽主张其底薪工资为3000元,但根据其提交的工资条显示2014年工资基本工资为1050元,岗位工资400元至600元不等,故本院对其该主张不予采信。因好看文化公司亦未能提交孙丽娜2015年1月绩效工资计算依据,因此对其公司主张的孙丽娜该月绩效工资为2180元的主张亦无法采信,故本院结合本案实际情况,酌情判定孙丽娜2015年1月工资数额。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因好看文化公司未对集体旅游休假可以折抵年休假这一情况已告知孙丽娜并且经孙丽娜认可进行举证,故本院对于孙丽娜有关其未休年休假的主张予以采信,好看文化公司应当支付孙丽娜2014年4月16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404.42元(5091.04元÷21.75×3天×200%)。关于休息日加班费,好看文化公司主张孙丽娜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孙丽娜亦认可其实行弹性工作制,且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明确约定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孙丽娜的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时制。故,综合本案相关情况及孙丽娜的工作性质,对好看文化公司要求不支付孙丽娜休息日加班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原告北京好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孙丽娜

二〇一五年一月一日至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期间的工资五千零九十一元零四分;

二、原告北京好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孙丽娜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六日至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一千四百零四元四角二分;

三、原告北京好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无需支付被告孙丽娜

二〇一三年五月一日至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期间休息日加班费四万四千六百五十一元三角;

四、原告北京好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被告孙丽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二万零三百六十四元一角六分;

五、驳回原告北京好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北京好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由被告孙丽娜负担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 巍

人民陪审员  张爱恭

人民陪审员  张 静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佳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