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803执88号

永定县翔荣物流有限公司与饶飞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永定县翔荣物流有限公司,饶飞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03执88号申请执行人永定县翔荣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法定代表人邱儒立,董事长。被执行人饶飞旭,男,汉族,住龙岩市新罗区。申请执行人永定县翔荣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饶飞旭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本院派员前往交警、房管查明,并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标的4860元及利息尚未执行到位。对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院作出的(2015)永民初字第15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为(2016)闽0803执88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祥贞

审 判 员  孔祥村

审 判 员  吴慧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代理

书记员  游瑞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