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186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宁波宇辉电器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宇辉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湖北平安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宇辉电器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0000元,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其它需要保全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通城县人民法院(2015)鄂通城民初字第780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朝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