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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民初1779号

李林林与王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8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林林,王家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522民初1779号

原告:李林林

被告:王家成原告李林林诉被告王家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许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林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家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林林诉称:2015年4月18日,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从原告处借款8万元,口头约定当月偿还。后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偿还。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8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身份信息各一份,证明原、被告基本身份信息及诉讼主体资格;2、2015年4月18日借条、收条一份,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及原告将8万元现金交付给被告的事实;3、2016年2至3月份原被告之间的短信聊天记录,证明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的事实。王家成未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本院对原告所举的证据予以确认。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称的事实相同。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8万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诉求被告偿还借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家成偿还原告李林林借款8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   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静(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