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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04民初第4686号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浙江博洲商贸有限公司、杭州远光物资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2-3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浙江博洲商贸有限公司,杭州远光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港汇物资有限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张月林,俞燕,张月平,王飞凤,王仲海,王小英,方炳林,王国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4民初第4686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第101室、第14-16、18-22层。负责人胡健敏,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姚启明,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浙江博洲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米市巷5幢202室。法定代表人王仲海。被告杭州远光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彭埠镇建华一区13号主楼。法定代表人方炳林。被告浙江港汇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新青年广场1幢2013室。法定代表人张月林。被告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暨阳街道环城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张月平。被告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66号。法定代表人边灿才。被告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陶朱街道千禧路。法定代表人何建涛。被告张月林,男,汉族,1960年12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俞燕,女,汉族,1964年10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张月平,男,汉族,1964年7月16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王飞凤,女,汉族,1965年3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王仲海,男,汉族,1966年11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王小英,女,汉族,1968年7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告方炳林,男,汉族,1953年11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被告王国玲,女,汉族,1965年9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浙江博洲商贸有限公司、杭州远光物资有限公司、浙江港汇物资有限公司、港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中程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情怡针织有限公司、张月林、俞燕、张月平、王飞凤、王仲海、王小英、方炳林、王国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廖欢欢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