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8执390号申请执行人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刘香连,女,1974年3月10日出生,住定南县岭北镇。被执行人李伟红,男,1972年3月12日出生,住定南县岭北镇。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执行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刘香连、李伟红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定计生征决(2016)第12868号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被执行人刘香连、李伟红应支付申请人定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案款28602.0元,承担执行费329.03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0.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刘香连;李伟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728执39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勋
审判员 钟东明
审判员 郭贤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赖宝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