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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02民初708号

郴州相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肖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肖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民初708号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炳元,湖南方缔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女,1986年4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肖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庭外达成了一致协议,原告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且本案当事人已经通过庭外调解解决了本案争议。故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4元,减半收取27元,由原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琴

人民陪审员  张建国

人民陪审员  XX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朱 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