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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02执624号

张喜福申请执行李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25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喜福,李彩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02执624号

申请执行人:张喜福,男,1964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

被执行人:李彩英,女,197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申请执行人张喜福与被执行人李彩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2015)东法民初字第21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李彩英在中国银行有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彩英在中国银行的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岗岗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王瑞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