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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72财保356号

李树彬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海事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8-25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树彬,宋振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青岛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72财保356号

申请人:李树彬,男,汉族,住山东省荣成市。

被

申请人:宋振江,男,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被申请人宋振江于2015年11月10日在申请人处赊购价值260000元的船用燃料款,有被申请人给申请人出具的欠条为证。申请人李树彬于2016年7月6日向法院申请扣押被申请人宋振江所属的“鲁寿渔60315/60316”号渔船,并责令被申请人提供260000元的现金担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申请人申请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属于海事请求,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就申请人申请出具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险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李树彬提出的诉前海事请求保全申请;

二、自即日起,扣押被宋振江申请人所属的“鲁寿渔60315/60316”号渔船;

三、责令被申请人宋振江提供260000元的现金担保;

四、申请人应在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海事请求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卫东

审 判 员  李俊锋

代理

审判员  曲燕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龙宁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