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503刑初68号

孟某某与高勇超故意伤害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孟某某,高勇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503刑初68号公诉机关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男,1992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系本案被害人。诉讼代理人李向阳、程海滨,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勇超,男,1992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3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以安北检公诉刑诉(2016)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勇超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云阁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的诉讼代理人程海滨、被告人高勇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高勇超酒后陪其女友曲某到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龙光足浴上班,被曲某安排到龙光足浴二楼999房间临时休息。次日凌晨3时许,曲某前男友即被害人孟某某到龙光足浴二楼大厅找曲某,二人在大厅内发生争吵,高勇超听见后持刀从999房间出来,对孟某某身上连捅数刀,后被龙光足浴工作人员拦开,高勇超和曲某离开现场。经鉴定,孟某某腹部外伤致胃破裂手术修补、脾破裂切除均构成重伤二级,胸壁穿透创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高勇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告人高勇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高勇超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提请本院依法判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高勇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请求判令高勇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200281.6元。

被告人高勇超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辩称其伤害被害人系一时冲动,非常后悔,其现在没有能力赔偿被害人损失。

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2日23时许,被告人高勇超酒后陪其女友曲某到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龙光足浴上班,被曲某安排到龙光足浴二楼999房间临时休息。次日凌晨3时许,曲某前男友即被害人孟某某到龙光足浴二楼大厅找曲某,二人在大厅内发生争吵,高勇超听见后持刀从999房间出来,对孟某某身上连捅数刀,后被龙光足浴工作人员拦开,高勇超和曲某离开现场。孟某某腹部外伤致胃破裂手术修补、脾破裂切除均构成重伤二级,胸壁穿透创构成轻伤二级。案发后,高勇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高勇超供述,2015年冬至的晚上,其和两个同事喝过酒后,陪女友曲某到龙光足浴上班,曲某安排其到999房间里睡觉。睡了一觉醒来,其听见门外有人在用非常厉害的语气大声喊其女友的名字,其觉得女朋友受欺负了,就坐起来在床上摸到上次遗留的一把刀,右手拿刀冲了出去。其看到一个男的背对着其正在和曲某争执,其直接上去从后面用左手抓住该男子,用右手里的刀向该男子身上捅去,其不知道捅了几刀,被一个高个男子拦开。此时其才看清被捅的那个男子是其以前在金百合的��事孟某某。之后其和曲某一起离开了现场。2.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2015年12月23日凌晨3时许,其下班后到龙光足浴找前女友曲某,想谈和好的事。其让曲某跟着其走,二人正在僵持中,过来一个男青年拿刀朝其身上乱捅,店内一个男经理过来拦并把刀夺下来,这时其看清拿刀捅伤其的是高勇超。接着男经理推走了高勇超和曲某,拨打“110”和“120”。其胸前、腹部、背上、右手臂被高勇超拿刀捅伤。3.证人曲某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2日晚上,高勇超和同事喝酒后陪其去龙光足浴上班,其把他领到999房间睡觉。大约凌晨三点钟左右,孟某某到龙光足浴休闲中心找其,二人发生争吵,孟某某用言语威胁让其跟他走,其扭身往吧台走,听到身后发生打架,当其扭过来脸时,王某甲正从高勇超手里把刀夺了下来,孟某某坐到吧台上旁边的凳子上打电话��其和高勇超打出租车往水冶走了。4.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3日凌晨三点钟左右,服务员到办公室把其喊醒,说孟某某过来找曲某了,怕他找事。其到二楼大厅,劝曲某和孟某某个人的私事不要在公司说,孟某某想让曲某下班,俩人因此发生争吵。此时从999房间出来一个男子,从孟某某身后用左手搂住孟某某的脖子,并用右手里握着的刀对孟某某的身体捅刺了四五下,其上前抓住他的右手把刀夺了下来,曲某就拉拽着这个男子走了。其看到地上有血,让服务员打120了,自己拨打110报警,打过电话后见到孟某某躺倒在地上。5.证人沈某且的证言证明,2015年12月23日凌晨零点钟,曲某在一个男子的陪同下到公司上班,她把该男子领到999房间休息。凌晨三点钟左右,以前跟曲某搞对象的男子过来了,其怕这个男子找事就通知了王某甲。其和王某甲到二楼,曲某和刚进来的男子吵着到大厅与楼道之间,这时从999房间出来一个男子,手里拿着一把刀,从房间一出来从刚进来的那个男子身后用左手搂住这个男子的脖子,并用右手里的刀对刚进来的男子的身体捅刺了五六下,王某甲上前把刀夺了下来,曲某就拉拽着这个男子走了,被捅伤的男子后来又躺在了地上。6.证人喻某的证言证明,案发当日龙光足浴中心的员工曲某领着一个男子上班,该男子在中心999房间休息,后其下班。其在凌晨3时许接到中心电话,得知中心发生伤害案件的情况。7.证人石某、王某乙的证言证明,其二人是高勇超在金百合洗浴中心的同事,高勇超平时爱较真,一喝酒爱冲动,与孟某某做同事期间二人没有矛盾,还相互帮忙,关系还不错。8.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孟某某辨认出被告人高勇超。9.现场勘查笔录证明,案发现场安阳市北关区永安街与平原路交叉口西北角龙光足浴的勘查情况及照片,并制作现场图。10.物证及照片证明,作案工具刀具一把及照片。11.(安)公(物)鉴(法活)字(2016)7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孟某某腹部损伤构成重伤二级。12.公(安阳)鉴(DNA)字(2016)64号法医生物物证鉴定意见书证明,送检的刀刃拭子与孟某某DNA在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似然比率为9.8602*1020;吸管及烟头与高勇超DNA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上获得的STR分型一致,然比率为9.8602*1019。13.接处警登记表和受案登记表证明,2015年12月23日3时22分,被害人孟某某报案其在安阳市北关区平原路龙光足浴二楼大厅被他人持刀捅伤。14.户籍证明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高勇超犯罪时已经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无违法犯罪记录。15.住院证明材料证明,被害人孟某某受伤后的住院记录。16.扣押清单证明,扣押的作案工具刀具一把等。17.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高勇超于2016年3月1日主动投案。18.手机截图证明,被告人高勇超在案发前在其名为“戏子无义”的微信上发出的相关信息的情况。19.视听资料及制作说明证明,龙光足浴二楼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人高勇超持刀捅伤被害人孟某某的过程,该监控无拼剪、PS等处理。另查明,被告人高勇超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孟某某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95072.6元、护理费5010.74元、交通费400元、因误工减少的收入7113.45元,共计人民币107596.79元。有医疗费收据、住院证、住院病案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勇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公诉机关指控高勇超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高勇超使用管制刀具实施伤害行为,本院予以从重处罚。高勇超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主要罪行,系自首,本院予以从轻处罚。高勇超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赔偿,对孟某某的合理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和缺乏依据的部分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勇超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1日起至2020年8月31日止)。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三、被告人���勇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孟某某损失人民币107596.79元(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世杰

代理

审判员  王 瑾

人民陪审员  毕津颖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张 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