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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2322民初1411号

石海江与张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兴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石海江,张德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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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兴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2322民初1411号原告石海江,男,1978年9月12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安龙县。被告张德美(又名张艳),女,1970年4月28日生,汉族,贵州省兴仁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兴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海江诉被告张德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外出,找不到人,先撒诉,待张德美出现后再起诉为由,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海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石��江承担。

审判员 王 松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郭帮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