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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81执35号

王承平与陈建良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承平,陈建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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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281执35号申请执行人王承平,男,1957年9月1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被执行人陈建良,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农民,住湖南省洪江市。申请执行人王承平与被执行人陈建良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怀中民二初字第1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陈建良发出��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本案标的70837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提取了被执行人陈建良在洪江市威远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工程款60294.91元(实际施工人为被执行人陈建良)至本院案款账户。另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易江山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程林桂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盛 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