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5执2521号申请执行人南京江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山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清水亭西路2号百家湖科技产业园。法定代表人周兆生,江山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静,江山公司员工。被执行人丁顺好,男,1949年11月12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江山公司与被执行人丁顺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丁顺好赔偿申请执行人江山公司8360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清。丁顺好负担诉讼费40元。因丁顺好未履行义务,江山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银行、车辆、房产等信息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丁顺好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苏0115民初206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秦俊华执 行 员 居发明执 行 员 严后信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见习
书记员 徐 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