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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82财保27号

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冷开宇、刘小爱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沁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沁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冷开宇,刘小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沁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82财保27号申请人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沁阳市。法定代表人戴启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拜东,该公司客户经理。被申请人冷开宇,男,1962年6月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刘小爱,女,1962年5月1日出生,汉族,系被申请人冷开宇妻子。

申请人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称,2015年5月21日,马鑫磊、张艳向申请人贷款450000元,期限为2015年5月21日至2016年5月10日,冷开宇、刘小爱为马鑫磊、张艳该笔贷款提供了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期内,马鑫磊、张艳未按约定付清利息,借款期满后,马鑫磊、张艳未履行还款义务,担保人冷开宇、刘小爱也未履行还款义务。为防止二被申请人转移财产,特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查封冷开宇、刘小爱位于沁阳市亚星小区4号楼4单元4楼东住房一套,并已提供现金50000元和房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及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冷开宇、刘小爱所有位于沁阳市亚星小区4号楼4单元4楼东住房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三年。

二、对河南沁阳江南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位于沁阳市怀府中路18号的担保房产(房产证号:沁房权证字第××号)予以查封,期限三年。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史建伟

审判员  黄三友

审判员  张军荣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任艳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