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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15民初1968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与张玲、武汉市江夏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07-19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张玲,武汉市江夏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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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5民初196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住所地武汉东湖开发区大学园路12号。负责人方华,行长。委托代理人肖家学,该行员工。被告张玲。被告武汉市江夏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纸坊街江夏大道。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诉被告张玲、武汉市江夏区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预交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078元减半收取2539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夏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世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段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