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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8民初981号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李开贵、何开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6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李开贵,何开宇,李新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28民初98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强,系该行行长。被告李开贵,男,1974年4月15日生,汉族。被告何开宇,男,1971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李新民,男,196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与被告李开贵、何开宇、李新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未能提交被告李开贵、何开宇、李新民本人现在的详细住址,本院也无法查明被告现在具体住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息县支行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不再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于新华

人民陪审员  夏守国

人民陪审员  付青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六日

书 记 员  李 勇 百度搜索“”